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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负责人被处以“10年禁业”及“没收收入并处罚款23万余元 ”

生产负责人被处以“10年禁业”及“没收收入并处罚款23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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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这个消息,或许你和我一样会不相信信息真实性,但这真真实实是2022年08月12日X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信息的来源:今天,也就是2022年8月19日,在浏览X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双公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时,一条2022年08月12日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内容:“3.没收XXX(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公司所获收入195823元,并处所获收入22%的罚款43081元;4.禁止XXX10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引起我的的关注。
       为什么会对XXX药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负责人XXX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公司所获收入195823元,并处所获收入22%的罚款43081元;禁止10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信息显示XXXX药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负责人XXX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规定。当事人XXX在2020年XX月至2021年XX月期间生产维儿康洗液和维妇康洗液过程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X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XXX在生产上述产品期间未按照工艺规程生产,未严格执行相关生产操作规程。
        对X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XXX被处以“10禁业”及“没收收入并处罚款有什么依据?
       对X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XXX药业有限公司所获收入195823元,并处所获收入22%的罚款43081元;禁止XXX10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是如何规定的?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六十九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
        看完这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如果你现在正在担任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你有何感想?
       “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是贯彻实施GMP基本要求。
        药品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活动中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面临极大的经济处罚及10年禁业的风险。
发布于 2022-08-19 10:25:31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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