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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息化管理已箭在弦上 --速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上一篇有感而发,提到了建议研发准入制度。但如果官方不打算越俎代庖的话,那就得申请人也就是未来的持有人要自己上点心了,例如如下的条款就很清楚的表明了这一点:第十六条【药学研究】 药学研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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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有感而发,提到了建议研发准入制度。但如果官方不打算越俎代庖的话,那就得申请人也就是未来的持有人要自己上点心了,例如如下的条款就很清楚的表明了这一点:
第十六条【药学研究药学研究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保证用于药品注册的药学研究行为规范,关键研究记录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对实施药学研究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对药学研究行为和结果负责。
但俗话说,会的不难,难的不会。申请人无论是否自己搞研发,如果不懂这些,那还是建议找个靠谱的专家或者第三方帮忙审计一下吧。话说当年国家局准备认证取消时,一度有传闻相关检查委托第三方进行,后来这事不了了之。但是目前看来,这种数据管理方面的审计,未来还是大有市场的。只是业内的这些第三方走着走着路就走歪掉钱眼里了,一直没有致力于打造自己认证品牌的优秀第三方出现,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就连ISO认证,有口皆碑的也多是依托国外知名品牌建立起来的,而纯国内的那些机构,大多早就成了给钱就拿证的野鸡流。或许就这个点,能写一部认证机构沦落史?
说到数据管理,必须扯一扯如今已经略见苗头,即将炙手可热的信息化管理。
君不见,疫苗企业已经强制执行了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而今年,根据20204月修订发布2010GMP生物制品附录,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应在71日前,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眼瞅着大限接近,今年年初居然还有疫苗行业的网友在问这玩意怎么建设,也是够吃惊的。
但是从国家推进的步调来说,可以想见,接下来全面推广信息化建设的,不出意外是整个生物制品行业,然后是高风险的注射剂行业,最终铺开到全部制药企业。总觉得这个周期全部加起来不会超过十年。就算是现在哭穷的仿制药企业,我觉得到了那个时间点,也该都在市场的指挥棒下淘汰的差不多了。关于药品追溯体系的要求在这版里屡见不鲜。
至于中药企业,我觉得从第三十二条【药材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规定里,也能看到,对于来源的把控很重视,除此之外,在生产管理章节,罕见的,除了前条通用要求之外,接下来2条关于疫苗的,而剩下来居然多达6条,对中药的生产全链条都做了约束,可以预见,接下来必是政策指挥棒下,大力鼓励中药企业良性发展。而中药要做好,药材管理必须跟上,势必可见,催生信息化管理在中药领域的大力推广。
而这盘棋,国家早有规划,大致的套路是这样的,此处笔者偷懒,就直接抄袭某新闻了,如下:
药品追溯体系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国家药监局制订的追溯标准规范,这是确保各相关方追溯信息能够整合共享的基础;二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建设的追溯系统,包括企业落实追溯主体责任自建追溯系统,以及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追溯系统等;三是国家药监局建设的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简称协同平台)。协同平台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中发挥枢纽作用,辅助实现药品追溯信息互通共享;四是国家药监局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建设的药品追溯监管系统。在协同平台基础上,药品监管部门建设药品追溯监管系统,根据监管需求采集数据,监控药品流向,实现数据汇总分析、风险预警等功能,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持。
官方方面的动作也是频频,511日,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监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可以预期,跟不上官方节奏的企业,迟早玩完的命。在这方面,貌似浙江局走在了最前头。但是搞笑的是,有些省份闹出了,强制企业装摄像头,联网到省药监局的笑话。笔者想到,那么多的摄像画面和资料,得要多少人才能看的过来啊?那画面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而另一方面,业内信息化建设风起云涌固然有之,什么WMSLIMS......不知所谓者一眼看去,还以为是当年邮政系统三强争霸的戏码。其实现在的移动几大巨头都想削尖了脑袋挤进来分这块蛋糕,但是真是隔行如隔山,如今做系统的懂药的还真不多。所以这里面实施落地的笑话也是很多,也不乏吐槽满满。话说,这东西落地企业,还真不是有钱任性就可以的,真的需要企业良好的体系管理基础,成熟的产品质量,稳定的生产量等等。
不过话说回来,没有什么是烧钱解决不了的,也没有什么是政策指挥棒引导不了的。未来终究是光明的,只是能够迎接光明的是谁,那就要早点掂量自己了。
食言了,上篇本来说这篇写点评中药的,虽然带了不少,且待下篇。
发布于 2022-05-11 21:34:26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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