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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物流 物料系统管理

更改批号和伪造记录的法条竟合法?

昨天蒲公英等几个公号发布了甘肃省药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甘肃普安康药业有限公司将3件(42公斤)罂粟壳成品的批号由C12101004更改为C12101002并进行销售,为掩盖更改批号的行为编造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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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蒲公英等几个公号发布了甘肃省药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甘肃普安康药业有限公司将3件(42公斤)罂粟壳成品的批号由C12101004更改为C12101002并进行销售,为掩盖更改批号的行为编造生产记录。不知为何,昨晚检索,官宣已经没有了上述处罚信息。
违法事实(罂粟壳C12101002批发货出现差错未进行调查评估,无相关记录成品入库、出库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处罚结果并处罚款300万元(违法所得不足十万,以十万元计,三十倍罚款)。
▍几点讨论
上述案件处罚依据:该案更改批号的3件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为劣药;编造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由此看来是将更改批号和伪造记录项竞合,通过吸收关系,即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而根据案例中的信息,“罂粟壳成品的批号由C12101004更改为C12101002并进行销售,在填写批生产记录中的成品包装记录和成品入库记录时,将批号为C12101004实际生产数量、入库数量1782件记录为1779件”。该批的货值金额约为(2608.2/3*1782)155万元。如果按照此案中的从重处罚情节,罚款可能高达4600万。不知修法时,专家是否考虑到此情形,在生产企业,这两者一定会是伴生的。使用劣药定义条款,按照从重情节,似乎更具可操作性。

发布于 2021-05-26 11:18:28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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