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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药品上市后变更引起的争论

一次药品上市后变更引起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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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一抗生素软膏注册批件:XXX软膏。由于市场原因,原注册批件的包装规格3g/支、5g/支,市场需求量较少,自2014年以来公司该产品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22年8月份公司市场部联系并开发了一经销商A,该经销商愿意采用预先付款的方式代理销售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XXX软膏,但A经销商提出的前提条件是3g/支、5g/支包装规格XXX软膏,市场虽有需求,但利润空间小;而8g/支、10g/支包装规格XXX软膏,市场需求量较大,利润空间较大。A经销商愿意采用预付款的方式签订代理8g/支、10g/支包装规格XXX软膏的销售合同。
       2022年9月15日公司召开了由市场部、质量保证部、生产部、技术部、仓储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系会议,讨论实施8g/支、10g/支包装规格XXX软膏生产的问题。会议从2022年9月15日上午8点半一直进行到中午12点还未形成一致意见。
       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及仓储部的观点,可直接购买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药用铝质包装软膏管、说明书、包装箱等直接进行生产销售,应为公司2015年以前就进行过类似的生产销售。
        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认为,可安备案进行管理,2009年公司10g/支的XXX乳膏增加20g/支的XXX乳膏,就是通过说明书备案进行的。
        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认为,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年第15号)该变更为增加规格,应按重大变更管理。应对新增规格进行研究、验证,生产三批产品,对变更规格前后的样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对变更后三批样品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并进行补充注册,获得补充再注册批件后再进行生产销售。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究竟该如何实施实施8g/支、10g/支包装规格XXX软膏生产,公司质量部不敢轻易下结论。
       XXX乳膏增加8g/支、10g/支包装规格是否正如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的观点,可直接购买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药用铝质包装软膏管、说明书、包装箱等直接进行生产销售?
答案是否定的,应为这牵涉到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指导原则。
        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通过查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及相关网站,发现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法规有《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1年 第8号公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法律法规。
         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指导原则有哪些?
        通过查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发现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法规及指导原则有;《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第15号)、《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第26号)、《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17-08-21颁布)、《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第31号)等指导原则。
         XXX乳膏增加8g/支、10g/支包装规格正如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认为属于重大变更吗?
         XXX乳膏增加8g/支、10g/支包装规格不属于《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第15号)十一增加规格类的变更,而属于《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第15号)九、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没有正确理解《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第15号)十一增加规格类的变更。增加规格类的变更对于非无菌半固体制剂/口服溶液剂/滴眼剂等制剂指的是处方中药物浓度的改变;对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也按增加规格申报。
         XXX乳膏增加8g/支、10g/支包装规格为变更多剂量包装制剂的包装装量,如,每瓶的片数,每支的克数,每瓶的毫升数等。属于《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九、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中等变更的情形。
        XXX乳膏增加8g/支、10g/支包装规格是否正如X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认为的可通过说明书备案进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第七十九条 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中等变更;
       (二)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变更;
       (三)药品分包装;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变更。
        境外生产药品发生上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药品审评中心备案。
        药品分包装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发布。
        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九、XXX乳膏增加8g/支、10g/支包装规格为变更多剂量包装制剂的包装装量,属于中等变更的情形。中等变更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第七十九条进行备案管理但不是过说明书备案进行。而是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九要求进行研究验证工作如:生产三批样品,进行包装工艺验证、对变更后的样品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等工作。
          一个药品上市后变更如何实施,不能凭以往经验,也不能凭想当然,一定要在充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导原则后,按照相关指导原则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参考《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17-08-21颁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指导原则。
发布于 2022-09-27 11:30:33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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