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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法规周报【8.8-8.14】:征求原则再发布,三篇均以临床主;器械备案已修订,一类器械要执行!

征求原则再发布,三篇均以临床主;器械备案已修订,一类器械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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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板块

本周法规共包括3篇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E8(R1)和E14实施公告以及中检验发布的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国家参考品说明书征求意见。
2022.8.9日,药审中心本着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研发是指以患者需求为出发点、视患者为主动参与者、以临床价值为最终目的理念,起草了《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试验实施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试验获益-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1、《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试验实施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主要分为五个章节,分别为引言、一般原则、临床试验实施中的考虑、其他注意事项、结语和参考文献。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节 引言:主要阐述了本指导原则的背景、意义、患者体验数据的定义和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试验实施的内涵、本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一般原则:强调在遵循GCP的基本原则下,提出三个应重点关注的方面,即可采用一些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改善受试者体验、减轻受试者负担,同时应关注随之而引入的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保护、数据质量方面的风险。
第三节 临床试验实施中的考虑: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整体实施计划的考虑,包括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时应关注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应经过充分风险评估和论证、可采用完全或混合模式等考虑,避免盲目推进。第二部分阐述了临床试验实施中受试者招募、知情同意、访视、给药、采集数据、安全性监测和报告、监查、报销和补偿等八个环节中的考虑,每部分提出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试验实施中应考虑的原则、可采用的新模式以及采用新模式时可能引入的风险及考量,包括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护及数据质量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其相应考量。
第四节 其他注意事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实施中应加强多方的沟通,包括与受试者的沟通、团队各方的沟通及与审评机构进行沟通。第二部分阐述了对研究团队及受试者的培训和教育的重要性。
第五节 结语:对本指导原则进行了总结,并提出目前存在的困难和挑战及对未来的展望。

2、《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主要分为四个章节,分别为引言、一般原则、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设计的考虑、结语和参考文献。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节 引言:主要阐述了本指导原则的背景、意义、患者体验数据的定义和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试验设计的内涵、本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一般原则:在满足临床试验设计的一般原则下,提出三个应重点关注的方面,一是从整体层面强调患者需求贯穿药物研发全程,二是从单项试验层面强调采用体现患者需求的临床试验设计,三是从个体层面强调改善受试者体验、减轻受试者负担。此外,强调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试验设计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与审评机构及时、充分沟通。
第三节 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试验设计的考虑: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整体研发计划,强调在整体研发计划中贯穿以患者为中心的思想,采取阶段性的研究决策考虑和动态调整,并在符合科学性的原则下优化临床研发策略。
第二部分阐述了收集患者体验数据的研究对象、内容和方法。患者体验数据的收集对象取决于试验药物的临床研究目的,重点关注患者对疾病和现有治疗的看法等内容,根据研究目的选择适宜的定性、定量或二者混合的研究方法。
第三部分从五个方面具体阐述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设计要素:1.研究目的应以患者需求为导向,考虑疾病特征、试验药物治疗目标和患者偏好信息等。2.临床试验的目标人群应当是获益-风险比最佳的受试者。3.对照组选择应充分保障受试者权益,维护其疗效,符合伦理原则。4.基于临床结局评估(COA)的有效性评价,阐述了COA的定义、基于COA的有效性终点的定位、选择适合于目的的COA和其他考虑。5.在安全性监测中纳入患者体验,了解患者对于特定不良反应的看法和耐受程度,也可在适合的场景下使用COA评估试验药物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第四部分阐述了早期与审评机构沟通的要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键临床试验的主要终点应用COA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二是开发与验证COA的要点。
第四节 结语:对本指导原则进行了总结,并提出目前存在的困难和挑战及对未来的展望。

3、《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试验获益-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主要分为六个章节和参考文献,六章节分别为引言、一般原则、患者体验数据的分类、患者体验数据支持获益-风险评估、沟通交流和结语。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节 引言:主要阐述了本指导原则的背景和意义、患者体验数据的定义、本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一般原则:明确了患者体验数据使用的基本原则,可靠的患者体验数据可作为获益-风险评估的证据之一,应用方法学合理的、适用于目的收集工具获得的患者体验数据,可增加其在获益-风险评估中的适用性。此外,体验数据的收集过程是贯穿药品研发全生命周期的、是动态的、逐步深入的。
第三节 患者体验数据的分类:首先讨论了患者体验数据的几种分类方法,其次重点阐述了临床结局评估(COA)和患者偏好信息(PPI)两类患者体验数据,主要描述了两者定义、分类以及在获益-风险评估中的应用考量。
第四节 患者体验数据支持获益-风险评估: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获益风险评估的重要因素,包括疾病背景分析、当前治疗选择、具体药物获益、风险及风险管理。第二部分阐述了患者体验数据在获益风险评估的不同环节中的适用性,重点内容归纳于指导原则正文表1。第三部分阐述了患者体验数据在药物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用于获益风险评估的场景。
第五节 沟通交流:鼓励申办者在计划收集和利用患者体验数据作为获益-风险评估时,尽早与审评机构沟通,以获得关于研究设计、数据采集和监管是否符合要求的及时反馈。
第六节 结语:对本指导原则进行了总结,并提出目前存在的困难和挑战及对未来的展望。
延申相关指导原则: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指导原则》
《患者报告结局在药物临床研究中应用的指导原则》
《罕见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
《组织患者参与药物研发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4、E8(R1)、E14实施公告

为推动药品注册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经研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适用《E8(R1):临床研究的一般考虑》和《E14:非抗心律失常药物致QT/QTc间期延长及潜在致心律失常作用的临床评价》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指导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4.1. 自2023年7月31日起,启动的药物临床研究的相关要求适用《E8(R1):临床研究的一般考虑》和《E14:非抗心律失常药物致QT/QTc间期延长及潜在致心律失常作用的临床评价》。E8(R1)实施之日起,E8停止实施。
4.2.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做好本公告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5、关于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国家参考品说明书公示的通知

2022年8月11日,中检院已完成猴痘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国家参考品的研制,并发布说明书征求意见。

二、器械板块

2022年8月1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及修订说明

1、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监局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含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有关事项公告:
1.1.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1.2.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
1.3.判定产品管理类别时,应当结合产品实际情况,根据《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等规定中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判定。
1.4.办理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要求及说明)的备案资料,填写备案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获取备案编号。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1.5.备案人提交符合附件1要求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对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部门向备案人提供备案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公布《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或《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有关信息。
1.6.备案部门应当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开展备案工作。
1.7.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1械备××××2××××3。其中: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国”字;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2为备案年份;××××3为备案流水号。
1.8.国家药监局建立备案信息平台,汇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对备案的,备案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在其网站公布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有关信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及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平台。对变更备案的,备案部门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备案信息表变更情况栏中,按照规定的时间在其网站公布变更备案的有关信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信息及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平台。
1.9.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同时废止。
1.10.相关附件:
附件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要求及说明
附件2: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
附件3: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
附件4: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
附件5: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

2、《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修订说明

2.1.修订背景

2014年,配合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有效规范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2021年,国务院发布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药监局修订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新的法规文件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明确了新的要求,实践工作中也有进一步细化公告内容的需求。为进一步做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有必要对公告进行修订。

2.2.主要修改内容

2.2.1.进一步明确备案性质:《条例》强调,备案人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本公告操作规范中明确备案部门的职责为“结合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2.2.2.简化备案资料项目:一是删除了备案资料中的“风险分析报告”。第一类医疗器械风险程度低,备案资料集中在终产品技术性能和生产制造信息两方面,风险管理资料由备案人保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不再提交。二是删除了临床评价资料的要求。第一类医疗器械风险程度低,国家药监局经研究,2021年9月28发布的《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告>》(2021年第76号)中明确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本公告相应予以删除。
2.2.3.细化备案信息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备案人和备案部门开展工作,结合备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公告新增了产品名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型号/规格等关键内容的要求。例如,明确“型号/规格”不应包含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夸大预期用途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对相关产品微生物限度的描述提出了专门要求;明确了物理降温设备等四类产品描述的要求。
2.2.4.明确备案责任要求:本公告新增了相关要求。一是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如:在备案编号告知书上增加“备案人应当确保备案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的内容,以提示各相关方明确备案的性质和备案人责任。二是落实监管部门责任。明确备案部门在备案时应当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后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备案资料的回顾性检查;明确了取消备案的有关情形;明确上市后监管执行相关规定等。
2.2.5.强化沟通指导和信息互通:考虑到境内备案的事权划分,本公告强调设区市级备案部门每年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备案工作自查总结报告;工作中遇到产品管理类别、备案信息不明确等问题时,及时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市级备案部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的指导。

2.3.重点问题说明

2.3.1.关于备案编号告知书和备案信息表:考虑到企业、监管部门的现实需求,本公告根据《办法》相关要求,以“备案编号告知书”的方式提供备案编号,不再提供“备案凭证”。备案部门可以向备案人提供纸质的备案编号告知书,也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向备案人推送电子版本的备案编号告知书。对于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部门在网站公布变更备案的有关信息,变更备案不改变备案编号,因此不再重新发放备案编号告知书。采用信息化手段有利于便捷、高效地完成备案信息公布工作,备案信息表的内容通过网站予以公布,无需由备案部门盖章发给备案人。通过备案编号、备案人名称、产品名称等信息可在备案部门网站及国家局网站查询相应备案信息。
2.3.2.关于产品实物照片:本公告在产品检验报告后增加了产品实物照片,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备案工作。一是有助于备案部门直观了解产品形态,准确判断产品是否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二是便于上市后监管人员快速了解产品,更好地实施监管。
2.3.3.关于备案后管理:对于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条例》第八十四条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办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后监督中,发现备案资料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备案人限期改正。”本公告根据《办法》第一百零五条,进一步明确: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备案后的检查,重点对备案资料的规范性进行回顾性检查。发现备案资料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备案人限期改正;备案人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应当公告取消备案。本公告还与上市后监管进行了衔接,明确:第一类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执行上市后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2.3.4.关于取消备案:本公告中明确了取消备案的4种情形:一是备案后的检查发现备案资料不规范且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二是已备案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第三类的,三是备案人开展产品再评价工作的结果表明,已上市产品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四是已备案的医疗器械调整为不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同时明确,备案人未按要求取消备案的,备案部门可以公告取消备案。
发布于 2022-08-13 15:31:36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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