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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解读: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上)

药品质量是设计和生产出来的,最终需要经过检验而证实,需要通过过程控制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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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是设计和生产出来的,最终需要经过检验而证实,需要通过过程控制来保障。
为了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稳定性和品质优良,确保产品全部符合质量要求,对药品质量的管理,不仅限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介质、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检验和成品的出厂检验,而且涉及整个生产过程的全部监控措施(如必要的环境监测等)。这就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实施GMP
WHO及世界各国的GMP都强调了药品生产企业须设置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独立于生产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质量形成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赋予其对不合格物料、介质、车间中间产品/中间体的禁用权和成品放行销售的否决权。
质量部门可分为两部分,一是质量监督,负责政策控制,有的企业称之为QA(质量保证);另一是质量检验,通常称之为QC(质量控制),负责技术控制。
与98版GMP相比,新版GMP引入了质量保证,GMP及质量控制的概念,并明确阐述了三者的内涵及基本要求(见新版GMP第二章),旨在确保药品质量的持续稳定。
新版GMP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方面,特别指出,制药企业应建立严密的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系统,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可靠和可追溯。物料和产品的放行应确保上市产品符合药品注册和GMP要求。制药企业应对上市产品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监控其质量。应对所发生的变更进行评估;任何偏差都应得到恰当处理。另外,制药企业还应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持续改进产品和工艺;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批准,确保物料的稳定供应。还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对上市后产品的质量投诉和不良反应进行处理和收集。
其中,物料与产品放行、持续稳定性考察、变更控制、偏差控制、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为新增内容。同时,对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的要求,进行了细化。
(一)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质量控制涉及取样、规格标准、检测及组织机构、文件、发放程序,以及保证进行必要的检验。它不只限于实验室操作,还涉及一切有关生产进行及产品放行的质量决定。设立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核心目的在于获取反映样品乃至样品代表的批产品/物料质量的真实检验数据,为质量评估提供依据。
新版GMP明确了质量控制实验室应配备恰当的人员、设施、设备、工具书和标准物质,应有相应的文件(包括记录),取样应科学、合理,样品应有代表性,检验操作应规范,检验记录应有可追溯性,检验结果超标应进行调查,应有物料和产品的留样,应对检验相关的物品规范管理等具体要求。
新版GMP第二百一十七条
制药企业应从其规模大小以及实验室承担的工作量,合理设置机构(如考虑车间化验室设置的必要性)、配置资源。另外,企业一般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需按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办理,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另外,新版GMP还对质量控制负责人提出了任职资格要求,同时明确其可以管理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见第二百一十八条见第二百一十九条
具体实施时,质量控制负责人的资质和质量控制检验人员的资质可以一致或更高一些,但至少满足“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这项强制性要求。
具体到检验人员(含质量控制负责人)是否只要经过公司内部的岗位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就能上岗,不再需要经过药检或药监部门认可的机构培训后发证上岗这个问题,按照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即可,如果当地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要求,公司可以组织内部培训和实践考核,合格后上岗。
在具体实施中,笔者认为,作为一名从事质量控制管理或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始终以正直、诚实为底线,有诚信不良记录的人员不适合从事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工作。
制药企业配置检验人员的数量应该考虑与成品、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原料、辅料、中药材、包装材料以及环境监测的检验项目和检验工作量(包括检验项目的数量与频率)的相符性。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管理人员至少应履行好以下职责:(1)监督实验室流程的有效实施和管理;(2)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程及样品接受规程;(3)确保实验用的相关物料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控制;(4)制定实验结果的评估批准程序;(5)评估批准实验报告;(7)决定实验室多余样品的处置。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履行好以下职责:(1)确认实验条件;(2)按规定的标准和相应的操作规程操作;(3)真实的记录实验过程、计算结果;(4)及时如实地报告不合格及异常情况;(5)妥善地保留样品,直至实验结果审核通过;(6)实事求是地报告所有经手检验的实验结果,并保留所有的实验记录。
检验人员的技术能力水平应当与各种检验/监测项目的检验/监测技术难度相符。
检验人员的培训内容应与本人从事的检验工作密切相关,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培训,实际操作培训要重于理论培训,同时要特别注重人员调岗与新人员的培训。另外,还应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还应关注培训师资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是否真有能力提升被培训人员的技能。
第二百二十条
目前,国内最主要的药品质量标准主要有:《中国药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注册标准》等,国内市场上,在有效期内药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标准之一。
制药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必须随时关注上述标准的有效性,注意国家药品标准的更改、更正和更新的时限。
制药企业还应针对自已产品生产所需的中间产品、原料药合成用物料和合成中使用的溶剂(及回收溶剂)建立合理可控的质量标准(见《附录2:原料药》第二十五条
新版GMP对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系统作出了详细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所有文件包括起草修订、发放、存档、销毁等必须采取受控管理。
(1)所制订的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应和注册/申报中的一致或高于注册/申报标准,可以增加注册/申报标准以外的附加检验项目。
国家标准是最低标准,是药品在整个有效期内所必须符合的标准。为了降低上市产品在货架期内的质量风险,企业有必要考虑建立科学合理的、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产品内控质量标准。
企业产品的内控质量标准的检验项目不能少于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检验项目的技术指标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应在关键项目与易降解的项目(如含量、有关物质、溶出度、熔点、水分、pH等)的指标上与国家标准拉开适当的差距,给予产品质量一定的降解的空间,以确保出厂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后,能经历时间和环境的考验。在失效期之前的每一天均能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应在关键项目,特别是测定误差较大的检验项目上,适当提高指标,避免边缘产品出厂后,可能会由于与客户及检验机构的测定误差,使得结论在合格与不合格之间产生争议。
(2)应制订有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中间过程、中间产品及成品等的取样规程,内容至少包括授权的取样人、取样方法、所用器具、取样量、分样方法、存放样品的容器的类型和状态、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以及为避免因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的预防措施等(取样注意事项)、样品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藏要求。取样记录及取样容器标签的内容至少包括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量、取样人等。
(3)宜单独建立样品的管理规程,内容包括样品的接受、传递、储存、使用和销毁过程。
(4)应制订有检验操作规程及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并随着《中国药典》等国家标准的升级而及时更新。检验记录是检验人员对其检验工作的实时记录,检验的内容必须和质量标准/分析方法一致,检验记录应涵盖检验过程的所有信息。所有检验记录应该受控管理。
全部的原始数据和计算必须受控管理,不得随意转抄,更不能擅自将受控记录更换或销毁。检验记录必须由第二人复核,负责对原始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与规定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复核。如因意外情况将某页原始记录污染或损坏,需要更换和转抄原始数据时,必须经主管人员认可后到记录管理员处领取新的空白记录(新的记录编号要与原来的加以区分)进行更换。所有转抄数据必须有另外一人进行复核,转抄人及复核人应在转抄记录上签名、签日期。原记录须保存在该转抄记录的后面,作为本批记录的一部分,不得丢弃或销毁。
如果以纸质记录为存档文件,原始数据如色谱图、光谱图等应打印出来,签字并附在批检验记录中。由仪器打印的数据(如水分滴定结果、温湿度记录等),检验人员应在打印纸张上签字确认。易褪色打印数据(如热敏打印的尘埃粒子计数器结果等)应及时复印,并将原文件复印件一并保存。
与批生产记录相对应的所有控制记录必须至少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确认和验证、稳定性考察的相关记录和报告等重要文件应永久保存,不得销毁。
(5)要制订有统一模式的检验报告(或证书)。一份完整的检验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必要时)、包装(必要时)、总数量(必要时)、有效期(或复验期)、生产单位、供样部门、检验目的、检验项目(按药典或客户需求所做的各测试项目可接受的限度与检测得到的具体结果)、检验依据 、最终检验结论。还应有收检日期、报告日期。
(6)要制订厂房与实验室洁净区的环境监控的规程,内容至少包括取样方式、取样频率、取样点、警戒限、行动限及异常结果的调查及处理等。环境监控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取样点、取样日期、取样方式、取样人、结果等,并应定期做趋势分析。
另外,制药企业的制药用水也应制定管理规程,内容至少包括水的种类、取样点、取样方法、取样频率、检验项目、接受标准及异常结果的调查及处理等内容。制药用水检验记录至少包括取样日期、取样点、检验日期、检验项目等内容,每次检验都应有检验报告单。
(7)对于必要的分析方法验证/确认,要有验证/确认方案和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验证目的、适用范围、职责、验证项目及标准、方法描述、验证结论等。实验室仪器的确认也需包括设计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等。
(8)要制订有实验室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清洁、维护及校准等规程及记录。使用规程应包括仪器的开关机、具体操作步骤、使用注意事项等;校准规程应该包括校准周期、校准内容、校准项目及标准,还应规定校准失败后应采取的措施等等;仪器的维护规程应包括维护项目、维护周期等内容。仪器的使用、校准及维护都应如实记录。
(9)要制订有实验室试剂的管理规程,内容至少包括试剂的领用、登记、储存、使用等规定。实验室配制的试剂应有配制记录。
(10)实验室应有标准品的管理规程,包括法定标准品和工作标准品的管理。来源于中检院的标准品不需要进一步标定,对使用前有预处理要求的标准品(如干燥处理),应按照标签或证书的要求进行。标准品的管理应涵盖标准品的使用、标准品的保存等内容。
(11)实验室如果使用菌种,应该制订有菌种的领用、登记、储存、使用及销毁等相应的管理规程,并应有详细的记录。
(12)实验室如果用到易制毒品/剧毒物品,应制订有相应的管理规程,严格按照易制毒品/剧毒物品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建立试剂配制记录、使用记录和销毁记录等。
(13)应制订有实验室偏差和超标结果(OOS)管理规程,应如实记录并进行相应的调查。
在对质量控制实验室进行“文件化管理”的同时,还应结合质量回顾和验证要求,合理使用趋势分析这个良好的质量管理工具,加强与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沟通,分享这些趋势分析资料,以便于评价、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取样是质量控制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是实验室检验工作中的“头等大事”。只有取样的样品具有代表性,才能根据其分析结果得出整批产品质量的准确结论。取样出现错误,就会使质量控制的后续过程处于“可疑”状态。因此,在新版GMP第二百二十二条
该条中的“(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是针对第一百九十六条:“生产厂房应当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而言的,突显质量管理人员的权威性。
该条(二)中的“经授权的取样人”是指经过考核取得资质,由质量管理部门授权,以书面的形式公布“取样员名单”中的人员。该人员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身体暴露部分无伤口;要熟悉取样方法与流程;要掌握取样技术和取样工具的使用;了解样品被污染的风险和安全防范措施。
在进行取样操作时,应注意以下事宜。
物料与中间产品的取样环境要与生产区域洁净级别等同。取样器具要光滑,易于清洁、灭菌。取样容器应易装入、易倒出,不吸附样品,易于密封和贮存。
物料取样量,按进货件数随机取样;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中国药典》附录要求进行取样;成品取样,通常为全检量的三倍(其中包括检验、复验、留样);无菌检查样品应包括微生物污染风险最大的产品。取样检验前应及时将检验、复验、留样分开。—般不提倡用检验完毕的样品作为留样,因为在检验过程中该部分样品所受的影响不确定。
取样、分样后的剩余样品很难确保不受取样、分样过程的影响。即使不做无菌和微生物限度检测的样品,由于取样环境、包装容器
针对非无菌条件,更难保证不受微生物污染,也不能确保理化性质不受影响,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无法保证。因此,取样后物料原则上不允许返回原批次,未使用完的样品建议销毁。但如贵细中药材等取样检验后,无混淆、交叉污染的风险,可返回原批次。企业应合理计算每种物料的取样量,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以防取样偏差。
固体制剂或制剂类产品的取样环境只要能满足要求、且取完样后能彻底清洁,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即可在物料暂存间等处取样。如果不能一次性取完样品(如生产过程取样),环境能满足要求,且有明显标识,可以暂时存放在生产岗位,如需将样品存放在生产岗位上应加强管理,防止样品的混淆和丢失。
成品的取样数量是否包括在成品的批数量内,企业可自行掌握,但须记录在批记录中。
在进行留样操作时,每批都要留样;成品为市售包装,原料可采取与原包装相近似的模拟包装。
成品留样数量,为全检样品量的两倍;物料留样数量,至少应足够鉴别检验。
成品留样的贮存条件,应是注册批准的条件,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物料留样按规定贮存条件贮存。
不论是对留样的主动使用还是被动使用,均应经过批准。
留样应有记录,至少每年对留样目检一次。
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每个取样容器都要有标识,如果需要混合的,应在规定的数量之内混合,并在实验室进行。剩下的独立样品继续保留到检验结果完成后按规定处理。
成品的取样样品应能代表整批产品的质量属性。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和工艺特性,在证实产品完成包装后质量属性不发生变化,可以在装箱前取样,但应注意成品留样应与市面销售包装保持一致。成品的请验,微生物检测可在内包完成后进行;含量检测可在成型(如压片包衣后)后进行。
新版GMP还明确了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要求(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首先要确保现行的成品检验方法与注册批准的方法一致。另外,所有的检验方法必须经过验证或确认。
在具体验证或确认工作中,应对“法定方法做确认,非法定方法做验证”。法定检验方法是指已经过法定机构验证的方法(如药典方法或法定标准方法),因其本身的可靠性准确性已得到确认,不需要全面验证,但是要在实际应用中证实。
方法确认是一种简化了的方法验证,目的是证明在本实验室条件下的适用性,一是确认产品是否适用这个检验方法,尤其是制剂处方中的辅料是否会有干扰;二是确认实验室的条件能否用这个检验方法获得准确的结果,包括仪器设备、环境、人员等方面。方法确认中的鉴别、含量、有关物质、溶出度应进行准确度、精密度、专属性等测试,溶出度、有关物质还应进行定量限的测试,对操作及限度要求与方法验证相同。
对于特殊检验方法、确认项目及限度可作适当调整,如果已使用多年的检验方法能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不必再补充确认(如干燥失重、pH、炽灼残渣等实验室日常测试操作步骤)。
如果方法非法定或属于自行开发,验证是必须的。检验方法的验证应参照中国药典附录。此外,该条款中“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是指微生物限度和无菌检查。
另外,所有的书面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所有检验过程与结果应当有可追溯的检验记录,检验记录至少要包括本条款中规定的内容。检验记录必须经过复核,尤其是要对计算进行严格的复核。
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其检验方法可以用代替方法检验,(如含量测定方法与最终成品检测方法可以不同),但必须经过方法学验证,检验应当有记录。
针对本条中“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这项要求,企业可以制定相关的SOP,明确简单的指标,如玻璃器皿应有计量器具制造的认证,刻度线清晰,无气泡、沙眼等;试剂应查看标签上的标识内容等;试剂、试液要确认生产厂家的资质,检查外观、标示、性状、生产批号等无异常;标准品要确认来源的合法性及使用效期,不太稳定的标准品必要时还要做纯度检查。这些都应在SOP的规定下实施。
本条还对检验用实验动物的标识、使用前检查、饲养和管理,以及使用历史的记录,均提出了相关要求。
发布于 2020-03-25 15:47:46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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