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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变更管理

从一则行政处罚谈“变更控制系统”建设

一些看似与产品质量无直接关系的行为,有时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昨天在浏览博普智库,智库专题、文章专题,企业处罚披露合计时发,现智库2022年1月18日的文章“某药企被处罚!”披露1月17日,XXX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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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看似与产品质量无直接关系的行为,有时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昨天在浏览博普智库,智库专题、文章专题,企业处罚披露合计时发,现智库2022年1月18日的文章“某药企被处罚!”披露1月17日,XXX市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某药品生产企业当事人未提交变更申请,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属未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被给予警告处罚。 看到药品生产企业关于变更体系建设缺陷被处罚的信息,我懵了,与产品质量无关的变更缺陷问题也要处罚?。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找到第十六条之规定“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六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
打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找到第七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什么要建立变更控制体系?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符合性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四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1月12日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公告(2021年 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变更控制的目的是什么?
防止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的随意变更,确保持续改进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保证变更不会引发不期望的后果;
防止变更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保证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有助于质量追溯。
怎样建立变更控制系统?
组织保障及制度保障。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变更控制;
建立变更管理规程对变更进行分类管理,可采取按变更是否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或报告分为: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或报告类变更;不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或报告类变更;对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或报告类变更,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风险将变更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也可采取其他分类方法。
建立变更操作规程,规定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
提出变更前及变更后需进行哪些工作?
变更由申请部门提出后,应当经评估、制定实施计划并明确实施职责,最终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与变更有关的文件如何处理?
变更实施时,应当确保与变更相关的文件均已修订。
变更有关的所有文件与记录由谁保存?
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如何进行变更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
将变更控制系统作为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通过自检、年度产品质量回顾、日常监督监控等措施进行维护。
采取持续改进的办法,依据新的法律法规、有关变更指导原则等的颁布或修订对有关变更的文件进行及时修订。

发布于 2022-01-23 15:16:46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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