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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问答】关于重组蛋白制品原液合批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请问中国GMP是否允许生物制品原液的合批,可否按照ICH Q7(Q7适用范围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规定的原则进行不同批的混合。 ICH Q7的8.42章节有如下描述: 8.42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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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请问中国GMP是否允许生物制品原液的合批,可否按照ICH Q7(Q7适用范围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规定的原则进行不同批的混合。 ICH Q7的8.42章节有如下描述: 8.42可以接受的混合操作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的基本内容 — 将小的批次混合以增加批量。 — 将相同中间体或API的尾料(例如,分离出的相对较少的量)混合成一个批次。 如果不允许,主要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期待您回复,谢谢!

回复:

您好!新修订的GMP生物制品附录第四十六条:为保证上市产品的溯源和追踪,半成品配制应来源于一批原液,若采用多批次原液混合配制单批半成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相关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CFDI)2020-07-06
发布于 2020-07-08 14:09:25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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