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录 被收录1次
综合管理 综合管理其他

中药饮片与中药材跨省销售征求意见条款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终于出来了,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主要法律法规实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评分 评分评分评分评分评分
阅读 338 收藏 1 赞同 2
手机端查看
使用微信 “扫一扫” 即可在手机上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终于出来了,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主要法律法规实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就成了行业期待的宠儿。

征求意见稿共计10个章节,181条,因个人能力、经验不足,意见不敢多提,但其中两个条款的制定,确实让我看到该条款就立刻就陷入了思考,这里指的立刻,是下意识的,没有时间间隙的意思。并且让我想到了前几年因新法而引起的系列关于饮片的处罚案例,其中一个就是饮片跨省销售,判为劣药的案例,后来引得各省紧急采取系列措施来证明此类饮片不影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处罚指导性意见。

征求意见三十七条【饮片跨省销售方案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饮片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的,应当向销售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案二: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饮片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的,应当销售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征求意见给出了两种方案,这种做法让我立刻想到了吃面加鸡蛋,请问:您是要加一个鸡蛋,还是加两个鸡蛋。一般顾客可能会下意识选择其中一个选项,这是因为没有给出不加鸡蛋的可能。
根据条款理解,征求意见针对饮片跨省销售给出了两种选择:一是向销售所在省局备案;二是向销售所在省局批准。
思考一:同去一个部门做事情,备案和批准有没有本质的区别?
如果说非要有区别,那么就是销售企业提交资料,省局不审核,直接显示已备案,因为如果还必须要审核备案资料,不符合不同意备案,那么则与下面的批准差不多了。
而批准,则是销售企业提交资料,省局审核,通过后,在省局网站显示已批准信息。
思来想去也想不通为啥只有这两项选择。
思考二:中药饮片的生产管理已经按照药品生产来监管,是否还有必要在销售过程种进行备案或批准?
所谓必要性的来源是什么,难道是此省到某省是因为地域差异,人员体质发生了差异,会影响人员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么?如果是这种考虑,那大可不必,因为随着科技进步,在交通如此便利的时代,此省人在某省工作定居的人那可真多了去了,君不见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城市,外来人口的比例情况么?
如果不是考虑上边因素,那就是保护各省企业之市场,怕被外省企业进行吞并么?这里我只能说,我们都是一个家,不要搞的像进出口一样。
思考三:这种要求,后续会带来什么样的问题?
这个思考我只能猜测,这里我也只能用猜测,因为着实还未发生。
条款里提到了“使用”二字,但是没有给出“使用”二字的范围,是直接使用饮片治病还是说也包括中成药制剂企业生产使用。因为现在的中成药制剂企业所采用的供应商,我想大多数应该都是外省的吧,按照实施条例出来说,中成药制剂企业的供应商如果没有备案或者批准,那么这些中成药生产企业就必须要选择本省供应商了,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推广下去,是促进中药发展,还是束缚中药发展,真的犹未可知,这里也只能奉劝干质量的了,赶快和老板沟通吧,因为如果对此条款置之不理,那么有可能已经越过了这个条款的法律红线了,毕竟想要临时换供应商,也真的可能来不及啊。
谈到这里了,大家有什么意见,欢迎留言,毕竟中药的发展不能丢,尽管在某些人的眼里,中药就是“无用“的存在,群策群力才是促进发展之道,大家都缄口不言,那么待法规实施之日起,也就只能有苦自己体会了。
发布于 2022-05-14 06:44:37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评分
评论
2
收藏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