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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企再度被药监局公示!生产销售劣药、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被罚33万余元!

2月28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2则行政处罚通知。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劣药蜜款冬花及生产销售劣药马勃、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被罚33万余元。案件①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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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2则行政处罚通知。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劣药蜜款冬花及生产销售劣药马勃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
某药企再度被药监局公示!生产销售劣药、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被罚33万余元!
案件①
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蜜款冬花案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9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1〕444号)
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不合格报告书(报告书编号:ZJ2021YC1005)
检品名称:蜜款冬花(批号:210301)
生产单位: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检验结果:【检查】杂质项不符合规定
(标准规定:应不得过3%,检验结果:32%)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其他-其他
处罚内容
1.没收暂停销售的不合格蜜款冬花(批号:210301)11kg;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贰元(322.00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捌佰零伍元(805.00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2.5倍的罚款计贰拾伍万元(25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贰拾伍万零叁佰贰拾贰元(250322.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5.0322
案件②
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案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本)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16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1﹞461号)
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报告书(报告书编号:ZJ2021YC1009)
检品名称:马勃(批号:180301)
生产单位: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检验结果:【检查】总灰分(标准规定:应不得过15.0%,检验结果:36.5%)、酸不溶性灰分(标准规定:应不得过10.0%,检验结果:29.6%)项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本)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本)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其他-其他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三佰柒拾捌元(378.00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计壹仟壹佰叁拾肆元整(1134.00元);3.出借《药品许可证》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元);罚没款共计捌万壹仟壹佰叁拾肆元整(81134.00元);4.没收暂停销售的中药饮片马勃(批号:180301)1kg。
罚款金额(万元)
8.1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9年修订)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年修订本)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是药监局上活跃的熟面孔。
2022年1月4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关于江苏省2021年第4期药品质量的通告中,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7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望药企在生产环节上,把控好药品质量监管!
发布于 2022-03-04 10:48:55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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