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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撰写细节

撰写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时,你是否有以下疑问。比如:1.性状里的“略有臭味”是否应该在检验记录上描述清楚闻到了什么味道?2.溶解度是不是需要每批都检测,并且把具体检验值写到检验记录上?3.检验报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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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时,你是否有以下疑问。比如:
1性状里的略有臭味是否应该在检验记录上描述清楚闻到了什么味道?
2溶解度是不是需要每批都检测,并且把具体检验值写到检验记录上?
3检验报告的结果项中,性状项目直接写符合规定还是写具体方法和结果,还有哪些项目必须写出具体数值?
上述问题虽然在药典的凡例中有部分提及,但是并不十分明确。《中国药典》2020四部凡例项下关于性状部分的内容: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撰写细节
是不是看了之后,检查老师提出来的问题还是没有的得到明确答复?
再看2000年的这份当年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写给各级药检所的《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里边的附件3《药品检验原始记录的书写细则》
后来2012年中检院也针对实验室管理发过《药品质量控制试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参考了WHO《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良好操作规范》(GPPQCL)和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但是其中内容大多是实验室管理的一些原则,不包含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单具体的要求。
还是一起来学习下这份《药品检验原始记录的书写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吧!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撰写细节
2.1.1 外观性状:原料药应根据检验中观察到的情况如实描述药品的外观,不可照抄标准上的规定。如标准规定其外观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可依观察结果记录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标准中的臭、味和引湿性(或风化性)等,一般可不予记录,但遇异常时,应详细描述。
2.1.2 溶解度:一般不作为必须检验的项目;
另外还有其他各种【鉴别】和【检查】的撰写细则,不再一一列举。
再来看检验报告结果细则:
6.1 【性状】
6.1.1 外观性状:在“标准规定”下,按质量标准内容书写。“检验结果”下,合格的写“符合规定”,必要时可按实况描述;不合格的,应先写出不符合标准规定之处, 再加写“不符合规定”。
6.1.2 熔点、比旋度或吸收系数等物理常数:在“标准规定”下,按质量标准内容书写。在“检验结果”下,写实测数值;不合格的应在数据之后加写“不符合规定”。
6.2 【鉴别】 方法简称
6.2.1 凡属显色或沉淀反应的,在“标准规定”下写“应呈正反应”;“检验结果”下根据实际反应情况写“呈正反应”或“不呈正反应,不符合规定”。
6.2.2 若鉴别试验采用分光光度法或薄层色谱法,在“标准规定”下按质量标准内容,用简洁的文字书写;“检验结果”下列出具体数据,或写“与对照图谱一致(或不一致)”或“与对照品相同(或不同)”。
6.3 【检查】
6.3.1 pH值、水份、干燥失重、炽灼残渣或相对密度:若质量标准中有明确数值要求的,应在“标准规定”下写出。在“检验结果”下写实测数值(但炽灼残渣小于0.1%时,写“符合规定”);实测数值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在数值之后加写“不符合规定”。
6.3.2 有关物质:硫酸盐、铁盐、重金属、砷盐、铵盐、氯化物、碘化物、澄明度、澄清度、溶液颜色、酸碱度、易炭化物、重量差异、崩解时限、含量均匀度、不 溶性微粒、热原、异常毒性、降压物质、过敏试验或无菌:若质量标准中有明确数值要求的,应在“标准规定”下写出;但以文字说明为主,且不易用数字或简单的语言确切表达的,此项可写“应符合规定”。在“检验结果”下如测得有准确数值的,写实测数据,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在数据之后加写“不符合规定”;如仅为限度,不能测得准确数值的,则写符合规定
6.3.3 溶出度(或释放度):在“标准规定”下写出具体限度,如“限度(Q)为标示含量的××%”或“不得低于标示含量的××%”。检验合格的,在“检验结果”下写“符合规定”;如不合格,应列出具体测定数据,并加写“不符合规定”。
6.3.4 微生物限度:检验合格的,在“标准规定”下写“应符合规定”,在“检验结果”下写“符合规定”;检验不合格的,在“标准规定”与“检验结果”下均应写具体。
6.4 【含量测定】有效位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全文还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知识点,点击获取本文提到的相关文件。
发布于 2021-04-19 23:35:46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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