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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一、基本原则药品获准上市后,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是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保证批间产品质量一致性有重要作用。当药品处方、生产工艺、生产地点和生产规模等发生变更后,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是比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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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药品获准上市后,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是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保证批间产品质量一致性有重要作用。当药品处方、生产工艺、生产地点和生产规模等发生变更后,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是比较变更前后产品相似性或差异程度的重要方法和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口服固体制剂微小的处方、工艺、产地等方面变更,一般通过溶出度和释放度比较研究已可以证明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方法需符合药典有关规定。由于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可能需采用与原上市注册时不一致的方法,此时应注意进行相应的方法学验证,注意研究这些方法对区分药品质量及体内行为的分辨能力。

二、药物溶出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口服固体制剂给药后体内吸收主要依赖于制剂中药物溶解、溶出及药物在胃肠道的通透性等方面,基于这一过程中药物溶解、溶出的重要性,体外药物溶出行为与体内药物吸收在某些情况下是相关的。药物的水溶解性、药物对肠壁的通透性是溶出比较研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不同特性的药物研究工作侧重点不尽相同。

药物水溶解性、通透性本文附注有相应说明,具体界定及研究工作可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

如果无法判定药物是属于高通透性,还是低通透性的,建议根据药物的水溶解性,分别参照下述1.2项或1.3项进行变更前后溶出行为比较研究。

1、实验方法

1.1、原料药属于高溶解性,高通透性的

一般认为餐后胃平均保留(排空)T50%是15~20分钟。因此,当此类药物在0.1N盐酸中15分钟溶出85%以上时,一般认为药物体内吸收速度与程度不再依赖于胃排空速率,这种情况下,只要处方中不含显著影响药物吸收的辅料,药品一般不会有生物利用度方面的问题。反之,如果药物溶出比胃排空速率慢,则需要在多种介质中对药物溶出行为进行考察。

此类药物溶出比较试验介质建议首先选择900mL0.1N HCl,可采用药典收载的转蓝法(转速100rpm),也可选择药典收载的桨法(转速50rpm)。如果15分钟内药物溶出85%以上,则不需要再比较其他pH条件下或介质中药物溶出情况。

如果15分钟内药物溶出未达到85%,则需要按下述1.2或1.3对变更前后溶出行为进行比较。

1.2、原料药属于高溶解性,低通透性的

此类药物由于通透性低而溶解性好,体内吸收的主要限速步骤是药物的渗透过程,而不是药物的溶出过程。因此,一般不需要在不同pH条件下考察产品变更前后溶出情况。溶出比较研究可选择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检查方法进行,如标准中未收载溶出度检查方法,可选择产品申请上市注册时质量研究和稳定性考察中选择的溶出度检查方法。

一般每批样品至少采用12个剂量单位(如片剂为12片,胶囊为12粒)进行测定,除0时外,一般至少选择3个时间点进行测定,如5、15、30、45min,或采用其他适宜的时间间隔取样,直到药物溶出90%以上或达到溶出平台,计算各时间点药物溶出百分比,绘制每批样品药物溶出曲线。除0时外,第1个时间点的变异系数不得过20%,从第2个时间点至最后1个时间点的溶出结果的变异系数应小于10%[参考文献6]。

各批样品测试需采用相同的仪器,尽可能在同一天进行。
1.3、原料药属于低溶解性、高通透性的

由于此类药物通透性高,药物的溶出过程可能成为体内吸收的限速步骤,因此,建议考察不同pH条件下变更前后药物溶出情况,可选择水、0.1N盐酸及pH 4.5~7.5缓冲液三种介质进行比较。对于胶囊或含明胶包衣的片剂,可采用含酶的人工胃液或人工肠液进行。如无特殊情况,溶出比较研究一般不使用含有机溶剂的介质(如乙醇-水体系)进行。如有充分的依据,介质中可加适量的表面活性剂。如果原料药或处方中辅料属于pH非敏感型的,溶出曲线比较可仅采用2种缓冲体系进行。

一般每批样品至少采用12个剂量单位(如片剂为12片,胶囊为12粒)进行测定,除0时外,一般至少选择3个时间点进行测定,如5、15、30、45min,或采用其他适宜的时间间隔取样,直到药物溶出90%以上或达到溶出平台,计算各时间点药物溶出百分比,绘制每批样品药物溶出曲线。除0时外,第1个时间点的变异系数不得过20%,从第2个时间点至最后1个时间点的溶出结果的变异系数应小于10%[参考文献6]。
各批样品测试应采用相同的仪器,尽可能在同一天进行。

2、比较方法

变更前后溶出曲线比较可采用适宜的统计学方法进行。

溶出曲线比较通常选择非模型依赖方法,如可通过计算相似因子f2比较变更前后溶出行为的相似性,当f2数值在50~100范围认为两条溶出曲线是相似的。
f2=50·log{[1+(1/n) (Rt-Tt)2]-0.5100}

上述公式中n为时间点(n≥3),Rt是变更前制剂药物溶出平均百分数,Tt是变更后制剂药物溶出平均百分数。采用相似因子比较法需满足以下条件:

●取样时间点除0时外,至少有3个
●每个处方样品至少采用12个剂量单位
●计算时药物溶出达到85%以上的时间点只能选取一个
●从第2个时间点至最后1个时间点溶出结果的变异系数应小于10%
●保证药物溶出90%以上或达到溶出平台

如果药物在15min内溶出达到85%以上,可以认为两批产品溶出行为是相似的,不需要通过统计学方法对数据分析判定。

溶出曲线比较也可采用模型依赖法,即一些用于描述药物溶出曲线的数学模型,如线性模型、Weibull模型等。如果可以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数据分析,这些证明溶出行为相似性的统计学方法也是可以接受的。统计学比较一般先根据变更前的代表性批次的溶出曲线,选择最合适的模型,建议采用不超过三个参数的模型(例如线性、二次方、对数、概率和Weibull模型),再对模型的参数进行统计学比较,基于对已批准的标准批次的测试单位(例如胶囊或片)的匹配模型的参数变化设置相似区间,以测试批次和参比批次间的模型参数计算MSD,估计在两个批次间真实差别的90%可信区间,比较可信区间和相似区间的限度。如果可信区间是在相似区间的范围内,则认为测试批次与参比批次有相似的溶出曲线。

三、药物释放研究比较基本方法

1、实验方法

1.1、缓释/控释制剂

缓释/控释制剂处方、工艺、产地等变更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显著影响,需注意对变更前后不同pH条件下药物释放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和了解。除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释放度检查方法外,释放行为比较研究建议另外选择至少三种介质进行,如水、0.1N盐酸、pH4.5及pH 6.8的缓冲液。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释放介质中可加适量的表面活性剂。

一般每批样品至少采用12个剂量单位进行测定,除0时外,建议在开始检查后1、2、4小时(4h后每间隔2小时)取样直到药物释放80%以上或达到平台[参考文献4],计算各时间点药物释放百分比,绘制每批样品药物释放曲线。各取样时间点变更前后样品药物释放数据的平均值之差应小于15%[参考文献4]。
各批样品测试需采用相同的仪器,尽可能在同一天进行。
1.2、肠溶制剂

肠溶制剂处方、工艺、产地等变更后,需注意对变更前后人工胃液及人工肠液中药物释放情况进行全面考察。除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释放度检查方法外,建议采用标准中规定的释放度检查仪器,依次考察在0.1N盐酸中(2小时)及pH4.5~7.5缓冲液中药物释放情况,除质量标准中释放度检查规定的转速外,需考察其他两种转速条件下药物释放情况。例如,如果标准中释放度检查采用转篮法,则转速可选择50、100、150rpm进行考察;如标准中释放度检查采用桨法,转速可选择50、75、100rpm。

一般每批样品至少采用12个剂量单位(如片剂为12片,胶囊为12粒)进行测定。取样时间除0时及在0.1N盐酸中考察2小时外,可在缓冲液中15、30、45、60、120分钟取样,或采用其他适宜的时间间隔取样,直到药物释放80%以上或达到平台 [参考文献4],计算各时间点药物释放百分比,绘制每批样品药物释放曲线。各取样时间点变更前后样品药物释放数据的平均值之差应小于15%[参考文献4]。

各批样品测试应采用相同的仪器,尽可能在同一天进行。

2、比较方法

变更前后释放曲线比较可采用适宜的统计学方法进行。

释放曲线比较通常选择非模型依赖方法,如通过计算相似因子f2的方法比较变更前后释放行为的相似性,当f2数值在50~100范围,则认为两条释放曲线是相似的。

f2=50·log{[1+(1/n) (Rt-Tt)2]-0.5100}

上述公式中n为时间点,Rt是变更前制剂药物释放平均百分数,Tt是变更后制剂药物释放平均百分数。采用相似因子比较法需注意满足以下条件:

●取样时间点根据剂型特点及产品特点合理设置(详见正文)
●每个处方样品至少采用12个剂量单位
●从第2个时间点至最后1个时间点释放结果的变异系数应小于10%,且各取样时间点变更前后样品药物释放数据的平均值之差应小于15%
●保证药物释放80%以上或达到释放平台
释放曲线比较也可选择模型依赖法。如果可以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数据分析,这些证明释放行为相似性的统计学方法也是可以接受的。

【附注】

1、药物的水溶解性
主要反映药物在生理pH条件下的溶解性情况。研究工作一般在37±1℃条件下,pH1~7.5的水性介质中进行测定,绘制被测药物的pH—溶解度曲线。可根据药物的离子化特性选择pH测定点,例如,当药物的pka为3~5时,药物的溶解度建议在pH=pka, pH=pka+1, pH=pka-1, pH=1和pH=7.5处测定。药典收载的缓冲溶液可用于药物溶解度的研究。

药物水溶解性可根据pH1~7.5范围溶解药物单次最大给药剂量的介质的体积来决定。在pH1~7.5范围,如果单次最大给药剂量的药物可溶于不多于250 ml的介质中,则该药物认为是高溶解性的。

2、药物的通透性(Permeability)
药物通透性分类以测定药物透过人体肠壁膜量为直接依据,而药物在人体吸收程度(指药物吸收比例,而不是系统生物利用度)只是间接依据。

药物通透性的测定可采用人体实验方法或其他能预测药物体内吸收程度的非人体实验方法。人体实验方法包括质量平衡法、绝对生物利用度法和小肠灌流法等。多数药物研究结果显示质量平衡法测定结果变异程度大,一般应优先考虑采用其它方法。以静脉注射给药为对照,测定口服原料药给药的绝对生物利用度某些情况下可以间接反映药物吸收情况,如无法证明药物在胃肠道内是否稳定的情况下,药物吸收程度达到90%以上时,该药物被认为是高通透性的。其他能预测药物体内吸收程度的非人体实验方法也可作为判定药物通透性的依据,如使用适宜的动物模型进行体内或在体灌肠研究,使用人或动物肠组织样本进行体外通透性实验,体外表皮单层细胞培养通透性实验。上述实验可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考虑药物在透过胃肠壁膜前可能会有部分降解,为证明药物从胃肠道消除是由于药物透过胃肠壁膜而不是发生降解,研究中需注意考察药物在胃肠道中的稳定性。多数情况下,一种实验方法已经可以说明药物的通透性(如90%以上的药物可在尿中回收)。当一种方法不能确定药物的通透性时,可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此外,药物的化学结构或某种理化性质(如分配系数等)也可为药物通透性提供有用的信息。

对于前体药物,其通透性取决于前体药物向活性药物转化的机制和部位。如果前药在透过肠壁膜后转化为活性药物,则需测定前药的通透性;反之,如果前药在胃肠道内已就转化为活性药物,则应测定药物的通透性。
发布于 2020-11-26 16:42:09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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