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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变更管理

国内制剂原料药产地变更

一)总体考虑国内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新产地应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获得GMP认证。总体上,新产地原料药的质量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原料药,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不应对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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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考虑
国内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新产地应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获得GMP认证。总体上,新产地原料药的质量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原料药,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不应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负面影响。
不同企业生产的原料药合成工艺和路线很难一致;即使采用相同的合成工艺,其所用原料、中间体、试剂、生产设备、工艺参数等也很难保持完全一致。因此,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可能对药品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需要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验证工作。故变更原料药产地一般归入Ⅱ类变更和Ⅲ类变更。
研究工作宜根据
1)变更的具体情况,
2)变更对药品的影响程度,
3)原料药性质及所制备的制剂特性综合进行。研究工作中需重点关注变更前后原料药关键理化性质(如晶型等)是否保持一致,并注意对新产地原料药制备的制剂的杂质状况进行研究。
对于原料药粒度与生物利用度相关的,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后需特别注意研究新产地生产的原料药粒度对制剂的影响。
对于缓释、控释和速释制剂,变更制剂所用的原料药产地后需特别注意研究新产地生产的原料药对制剂的适用性。
发布于 2020-11-26 16:39:05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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