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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变更管理

进口制剂原料药产地III类变更

此类变更包括改变原料药生产或处理地点,生产、处理过程可能有微小的调整,原料药关键理化性质(如粒度分布、晶型、分子量分布、粘度等)与变更前一致或在相同的范围,但杂质状况与原产地产品不同,如产生新的杂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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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变更包括改变原料药生产或处理地点,生产、处理过程可能有微小的调整,原料药关键理化性质(如粒度分布、晶型、分子量分布、粘度等)与变更前一致或在相同的范围,但杂质状况与原产地产品不同,如产生新的杂质等,但该杂质的限度仍符合《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
此类变更需要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主要有:
1、详细说明新旧产地生产和操作过程情况。新旧产地原料药生产、处理过程和生产中质量控制方法应是一致的。如新旧产地生产过程有任何不同,需详细说明。
2、进行相应的研究,证明新产地生产的原料药适用于制剂生产的需要。研究工作可根据制剂特性和原料药性质进行,如用于口服固体制剂,可进行溶出或释放行为检查,对粉末吸入剂可对有效部位的药物沉积量进行比较研究。如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认为不需要进行该项研究,需进行翔实的研究和分析。
3、对新旧产地生产的原料药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研究所采用的方法需经过验证,重点考察产地变更后原料药的杂质及与制剂质量有关的指标(如晶型、粒度分布、分子量分布、粘度等)是否保持一致。
4、对三批样品按现行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如标准其他项目同时变更,需按本指导原则相关章节进行研究,以提供充分的实验依据。
5、对新产地1-3批原料药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并与原产地原料药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考虑到进口药品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可能会对药品产生影响,建议对使用变更产地后原料药制备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对新产地1~3批药品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
发布于 2020-11-26 16:35:53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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